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的要求,学校分级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市创计划”),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校创计划”)。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成立两级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管理委员会”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为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各学院成立的院级“工作组”由负责协调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院领导、学院创新创业责任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整体负责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总体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和创业类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年度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四)制定激励保障措施,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五)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七条 学院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发动和引导,调动师生参与项目的积极性,鼓励学生自拟课题,自行组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二)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
(三)做好本院国创计划、市创计划和校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导师选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趋势,参考国创计划、市创计划项目指南,引导校创计划项目申请。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价值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申请者分为个人或者团队,原则上均为具有华东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须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自主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和实践,具有较强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具备良好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者。
(五)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项目团队成员须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创新训练项目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 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每位学生原则上同一批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六)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若同一项目有多位导师,应明确导师分工和首席导师,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批次每类项目只能担任1 个项目的首席导师。
第十条 校创计划项目立项流程: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师生自愿进行项目申报和双向选择,学院组织答辩评审,学校复审并确定校创计划项目。
(二)校创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0.5 万元/项,计划实施周期原则上为 1 年半。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1 万元/项,计划实施周期不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市创计划项目推荐流程:
(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从校创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市创计划。推荐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校创计划立项总数的1/2。
(二)申报市创计划的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 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2 万元/项。
(三)推荐的市创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审核并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国创计划项目推荐流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学校组织遴选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国创计划,推荐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市创计划立项总数的1/3。
(二)申报国创计划的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2 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10 万元/项。
(三)申报国创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向教育部推荐。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项目进展填报、相关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导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学生科学研究和创业实践的全过程,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场地和设备,定期组织项目组学生讨论和交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目标,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继续攻读研究生或进行创业。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
(一)因正当理由需更改项目内容或更换项目成员,须在项目立项起6 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论证、学校审批后方可更改;立项 6 个月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团队人员不得变更,但可以退出项目。
(二)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者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所涉及的事务。
(三)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指导教师的项目,现任指导教师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学院审核论证、学校审批后方可更改,并且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应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由学院审核,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和上海市级、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经费使用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及时终止其运行。对因违反财务政策、经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项目一旦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允许再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总结项目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因工作不力和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项目团队,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
(一)学院负责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运行时间过半进行中期检查,原则上须参加公开答辩,同时项目组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二)如基于项目研究,本科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正式出版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或本科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并获专利授权,或项目团队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一定级别奖项,或项目落地注册公司并产生实际效益,允许项目申请提前结题或申请升级为次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三)学校对项目进行复审。提前结题申请通过的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将由学校进行审核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无明显进度的项目、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者不参加中期答辩的项目,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终止项目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项目应按期完成项目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一)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原则上须参加公开答辩,项目负责人和导师应及时组织项目团队填写结题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院。
(二)学校对项目进行复审。所有项目结题验收都应在项目负责人离校前完成,学校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三)学校将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和项目成果(基于项目研究,本科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正式出版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或本科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并获专利授权,或项目团队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一定级别奖项,或项目落地注册公司并产生实际效益)评定优秀项目,优秀率一
般不超过学校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20%。
(四)学校将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整改、延期验收或终止其运行。需延期结题的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将由学校进行审核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半年。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导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在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团队学生分别计入1-3 个创新学分,或抵冲培养方案中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实践课程、任选课、限选课学分。
(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纳入业绩考核指标,每年指导一个项目相当于指导两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量。对于结题验收评为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还可获得相关业绩津贴的奖励。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内容,“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岗”设为专职岗位,岗位负责人工作量按 2 个学分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对管理成效显著,获得优秀项目多的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学校按年度编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按要求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学校将遴选推荐成果突出的项目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成果展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可直接晋级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上海赛区复赛。
第二十五条 校级、上海市级“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的后期管理参照本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或导师,如对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及项目后期管理的相关结论有异议,可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需成果转让,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成果公开发表时需注明“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xxx 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grant xxx”,“xxx”为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东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4〕1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