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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关于修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 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1   访问次数:10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校设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现将修订后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 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创新创业实践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校设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以下简称“双创实践学分”)。

   第二条 双创实践学分是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和创新创业相关的科研性、竞赛性、活动性实践教学环节所取得的学分。这些活动主要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学校或学院组织,并经教务处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核准。

   第三条 学校明确本科生须修满1 个双创实践学分,并将学生必须修满 2 个双创实践学分作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学校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学生给予免试攻读研究生排名加分的优惠政策,具体参见《华东理工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以最新发布为准)。

第二章 获取途径

   第四条 大学四年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及教师指导的科研活动

   第五条 参加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团委认定的创新创业特色社团活动;

   第六条 参加由学院或其他单位主办,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的单项竞赛及创新创业类课余实践活动;

   第七条 参加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贯通式实践项目”“智能创新类实训项目”设置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基于科研或其他实践活动,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申请并获专利(著作权)授权。

第三章 认定细则

   第九条 学科竞赛获奖认定细则:

   作为唯一队员或主力队员(团队排名前5)参加一级竞赛、二级竞赛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 2 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计 1.5 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优秀奖、鼓励奖、参赛奖或校一等奖计 1 学分,获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 0.5 学分。其他成员(团队排名第 6 及以后)按获奖等级学分减半。作为唯一队员或主力队员(团队排名前 5)参加其他竞赛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计 1.5 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计 1 学分,获市级(省部级)优秀奖、鼓励奖、参赛奖或校一等奖计 0.5 学分。其他成员(团队排名第 6 及以后)按获奖等级学分减半。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竞赛级别认定参考《华东理工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以最新发布为准)中学科竞赛级别认定名录。

   第十条 发表论文认定细则:

   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计2 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 0.5-1 学分(指导教师认定,学院审定)。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计 1 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 0.5 学分。刊物级别认定标准由第一作者所在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认定,原则上与《华东理工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以最新发布为准)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并获专利(著作权)授权认定细则:

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经科研实践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第一发明人每项计2 学分,其他发明人每项计 0.5-1.5 学分(指导教师认定,学院审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并获授权,第一完成人每项计 1.5 学分,其他完成人每项计 0.5-1 学分(指导教师认定,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 参与科研活动认定细则:

   学校鼓励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积极参加课余科研活动。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可获得2 学分,通过结题验收并获评优秀的可获得 3 学分。参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基地活动,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非教学计划内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亦可获得相应学分。由组织单位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申请表”,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备案,原则上单次不超过 0.5 学分。

   第十三条 参与社团活动、单项竞赛认定细则:

   教学计划外组织的具有创新创业育人特征的社团活动和单项竞赛,组织单位应事先提出活动方案,并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申请表”,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活动须先报校团委审核同意。经备案的社团活动以一学期计 0.5 学分,单项竞赛最高计 0.5学分,具体分值依据获奖等级及备案情况而定,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单项竞赛类的累计双创实践学分不超过 1.5 学分。

   第十四条 参与其他活动认定细则:

   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贯通式实践项目、智能创新类实训项目等创新创业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或视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学分,学分值由教务处认定。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修订)》(校教〔201685 号)同时作废,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申请表3-发文附件: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申请表.doc华东理工大学关于修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pdf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6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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