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工商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指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
支持创业大学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可获财政贴息。
为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老大难——“筹资难”问题,2003年的国办发〔2003〕49号《通知》中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而国办发〔2007〕26号《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贷款贴息政策,指出“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各地的政策各有特色,如武汉市人事局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在全民创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若干意见》(武人〔2008〕41号),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享受最高100万元贴息贷款。天津市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5万元的小额贷款支持;对创业成功后,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好的创业者,还将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
3.提供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
包括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咨询、专家评析、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形式很多,目前不少地方开始建立创业见习(实训)基地,实行创业见习(实训)补贴政策。
4.落户政策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以在创业当地落户。
如杭州市规定,“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武汉市则明确“对来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限制,大专学历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等相关手续”。
5.资助政策
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08〕6号),决定正式启动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创业大学生最高可获得政府1万元的资助。
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8〕27号),对“经创业培训初次创业大学生”等10类困难人群,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 000元。
杭州市则出台了《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
6.税收优惠
目前国家尚无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大学生创业时还是可以根据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具体参考本书第五章第三节)。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等。
有些地方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允许大学生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扶持性政策各地各有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人事、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